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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南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发布时间:
2013-09-02 00:00
证券代码:600163 证券简称:福建南纸 公告编号:2013-060
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
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重要内容提示:
l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
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
l 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》为特别决议议案
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(一)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
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30日10:30在公司科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。
(二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
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|
3 |
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(股) |
286,132,774 |
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(%) |
39.66 |
(三)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。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金镖先生主持,会议的召集、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(四)公司董事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:公司在任董事9人,出席8人(董事郑鸣峰先生出差请假);公司在任监事3人,出席2人(监事温天根先生请假);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;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。
二、提案审议情况
经与会股东和代理人认真审议,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:
1、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》,投票表决结果:
(1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张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;
(2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林孝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;
(3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叶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;
(4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黄健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;
(5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苏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;
(6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张蔚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。
以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,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。
2、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《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》,投票表决结果:
(1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罗妙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;
(2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吴秋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;
(3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陈荣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。
以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,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。
3、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的议案》,投票表决结果:
(1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陈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;
(2)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,选举林剑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。
以上2名监事与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的职工监事陈友思先生,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,任期三年,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。
4、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》
投票表决结果:同意286,132,774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%,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5、公司感谢第五届董事会全体成员黄金镖先生、林孝帮先生、林兵霞女士、张方先生、郑鸣峰先生、张小强先生、蔡妮娜女士、郑学军先生、林雁先生以及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。
三、律师见证情况
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(福州)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和黄发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《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见证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、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出席会议人员、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、有效。
四、上网公告附件
北京大成(福州)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特此公告。
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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